委員會簡則 列印
週二, 26 十月 2010 17:37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分會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設置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提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長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得設委員5~7人,由主任委員遴選後,提理監事會備查,任期與理事長同。
第四條 本委員會執掌任務如下:
一、會員資格審核;
二、推薦俄羅斯國際工程院院士暨通訊院士候選人;
三、審核其它會員資格有關的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為執行各項任務,得訂定各項作業程序,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主任委員據以執行,並於理監事會出報告。
第六條 本委員會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可直接對外行文。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針對會員入會申請資格審核或其他會員資格有關的事項,須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第八條: 本委員會會議,針對俄羅斯國際工程院院士暨通訊院士候選人推薦案,須全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贊成,方得通過提案。
第九條: 本委員會會議,如委員不克出席,得以書面委託本會會員代理出席,並行使會員權利。
第十條: 本簡則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經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審核修正後施行。